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卿 (
原名: 陳英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
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3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90元(計算式:3,090-500=2,59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