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332號
原 告 黃晨瑩
被 告 胡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9日簽立租賃契約(下稱
系爭租約),約定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為107年
1月15日起至108年7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6,000元,原告已給付押租金12,000元予被告。系爭租約嗣
於108年7月9日因租期屆滿而終止,詎被告竟於系爭租約
終止後,以原告毀損系爭房屋內床墊(下稱系爭床墊)為由
,擅自扣抵押租金2,250元,拒絕返還押租金2,250元予原
告,然系爭床墊並無任何損壞,被告扣抵押租金於法無據,
,爰依系爭租約第5條,請求被告返還扣抵之押租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存證信
函、系爭床墊照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
為憑(見本院卷第11-35、55-5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依系爭租約第5條,請求被告返還扣
抵之押租金2,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
月7日(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
87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