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營簡字第5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育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提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附載之錄音譯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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