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1734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孫燕京 原名 孫燕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退伍令任官令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婷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