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十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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