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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