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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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3433號
  原   告 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
  被   告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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