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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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3433號
原 告 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
被 告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