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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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犯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恐│有│八十六│臺中地檢│臺│八十七│八十七│同上│八十七│撤││嚇│期│年十一│八十六年│中│年訴字│八月六││年十月│回││取│徒│月二十│偵字第二│地│第一四│日││十三日│上││財│刑│一日│四六四八│院│四0號││││訴│││貳││號│││││││││年│││││││││├─┼──┼───┼────┼─┼───┼───┼─────┼───┼─┤│偽│有│八十七│臺中地檢│臺│九十年│九十一│同上│九十一│││造│期│年六月│八十八年│中│訴字第│年四月││年五月│││文│徒│三日│偵字第一│地│二七一│九日││九日│││書│刑││九一九九│院│號│││││││參││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