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軍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軍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軍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亦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105年度偵字第15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亦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林亦詮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於民國105年3月間歷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且甫於105年6月30日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8月1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軍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應深明毒品危害之鉅,卻仍一再施用毒品,實屬不該;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無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且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服役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業經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參諸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有關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扣案之顆粒1包,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54公克),有該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名稱│數量│備註│├──┼───────────┼────┼───────┤│一│錢包│壹個│裝甲基安非他命│││││及如下吸食工具│││││所用之物│├──┼───────────┼────┼───────┤│二│熱熔膠│壹支│製作打火機成鬼│││││火之物品│├──┼───────────┼────┼───────┤│三│打火機│壹個│用來燒烤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四│棉花棒│拾參支│用來清理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內的異物│├──┼───────────┼────┼───────┤│五│滴管│壹支│用來清理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內多餘水分│├──┼───────────┼────┼───────┤│六│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貳支│用來吸食甲基安│││器││非他命│├──┼───────────┼────┼───────┤│七│鏟子│壹支│用來鏟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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