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惠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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