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莉純
訴訟代理人  林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怡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8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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