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彭淑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8,52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頁)。嗣
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如主文第
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0頁背面)。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貝德公司)訂購升學王,總價為110,880元,被告並
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同意三
貝德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06年
9月5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共
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3,080元,若未按期繳納,
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
告自108年2月5日起即未如期繳款,尚積欠本金58,520元
未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10條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原告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系爭約定書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8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
容,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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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