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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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6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柯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零叁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
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7日7時18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民富街口時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下稱系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2
,883元(其中工資6,054元、零件1萬6,829元),乃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駕照、行照
、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
表、估價單、統一發票、同意書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2萬2,883元(其中工
資6,054元、零件1萬6,82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
5年1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
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
,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8年4月17日,系爭車輛已使用2
年6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
除折舊之後,應以5,465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
餘非屬零件之工資6,054元,合計為1萬1,519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1,51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8年11月30日(見本
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03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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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6,829×0.369=6,2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6,829-6,210=10,619
第2年折舊值10,619×0.369=3,918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619-3,918=6,701
第3年折舊值6,701×0.369×(6/12)=1,236
第3年折舊後價值6,701-1,236=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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