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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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李泰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13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李泰德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13號肇事逃逸等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被告李泰德傷害原告陳秀英部分)業經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查本件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李泰德傷害原告陳秀英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李泰德被訴妨害秘密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至於被訴毀損、肇事逃逸及傷害 陳侑聖 部分,另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故就原告陳秀英、陳侑聖所提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