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7日│97年7月10日│97年7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696號│97年度速偵字第15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97年度易字第561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實├──┼───────────┼───────────┼───────────┤│審│判決│97年8月20日│97年10月9日│97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97年度易字第561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97年9月15日│97年11月7日│98年2月2日│││日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2日│96年12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44號│97年度偵字第47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58號│98年度易字第394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31日│98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58號│98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10月2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