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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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秉頷 (原名 葉瑞龍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0,000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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