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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