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國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00000000號)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