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寶粟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卓楊玉霞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市○○段○○○○號、462建號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