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張光雄 上列聲請人張光雄因與相對人 鐘椿岩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光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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