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鈞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審易字第93號判決同時論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2日晚間11時採尿回溯│96年2月26日│││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毒偵字第1815號│96年毒偵字第139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桃簡字第1289號│96年審易字第9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0日│96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桃簡字第1289號│96年審易字第93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8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業經本院96年││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審易字第93號判決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務之折算標準│折算1日│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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