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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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丙○○
甲○○乙○○同上被告丁○○被告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開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