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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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
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一五六號判決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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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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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
│鑑測費│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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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元
相對人應負擔比例:壹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計算式:38860x50%=19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