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地目:建、面積65.
29平方公尺土地,同段240地號、地目:建、面積21.48平方公尺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以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
配予兩造。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貳佰元、被告
丙○○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元;餘新台幣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土地座落如附件土地謄係原、被告分別共有,
因無法請求共同協議分割,且各個土地共有人皆不相同,為
訴訟經濟,乃多筆土地一併請求,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
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變價分割。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謄本及地籍圖等為憑,核
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將兩造
共有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面積65.29平方公尺
土地,及同段240地號,面積21.48平方公尺土地二筆予以分
割。茲兩造間既無不分割之協議,而系爭二筆土地復無不能
分割之情事存在,則原告請求將系爭二筆土地予以分割,自
無不合。又系爭二筆土地之面積各為65.29平方公尺及21.48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甚微,均為位處道路旁之畸零地,參酌
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原告主張無法以實地為分割等情,應
值採認,綜上考量,本院認原告主張以變價分割之方式,以
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應為對兩
造最為有利之分割方式,爰宣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以為系
爭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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