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進入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