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明峰

送達代收人 許博凱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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