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明峰
送達代收人 許博凱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