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340號
被告陳世界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界於民國110年5月1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之友人住處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後,仍於同
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與厚生路交岔路口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而為警
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
日晚間11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世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檢察官周佩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香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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