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投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5月24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100010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進傳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7日19時1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號(對面分隔島)。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收據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扣案之內含強力膠
殘渣塑膠袋1只。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
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社會秩
序之程度及其前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而遭法院處罰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
渣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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