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美玉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鄭錫華 住同上
鄭國泰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志成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