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79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朱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朱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8%,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朱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8%,按月計付。
五、緣債務人朱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8%,按月計付。
六、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七、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八、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4月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514,79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提前清償違約金42,414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434682││4月08日起│││││3元│││││├──┼───┼─────┼──────┼──────┼───────┤│002│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227088││4月08日起│││││9元│││││├──┼───┼─────┼──────┼──────┼───────┤│003│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97140││5月08日起│││││元│││││├──┼───┼─────┼──────┼──────┼───────┤│004│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118085││4月08日起│││││8元│││││├──┼───┼─────┼──────┼──────┼───────┤│005│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119085││4月08日起│││││元│││││├──┼───┼─────┼──────┼──────┼───────┤│006│新臺幣│朱美玲│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42414││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682││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088││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7140││6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085││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朱美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085││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朱美玲│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42414││達債務人翌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