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游紫晏 即 游秋燕
訴 訟 代 理人 莊裕棠
被告 廖寅男 之繼承人 廖蔡嫊婙
被 告
兼廖寅男之繼承人 廖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蔡嫊婙、 廖秀琴 、 廖玉熏 、 廖偉成 、廖卿宏為被告廖
寅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因被告廖寅男於民國103年7月4日死亡
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廖寅男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茲因本院查明 廖蔡嫊爭 、廖秀琴、廖玉熏、廖偉
成、廖卿宏等人為被告廖寅男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