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巴景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科 陳乾仁 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75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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