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巴景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科 陳乾仁 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75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