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大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松大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 陳光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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