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成 等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被告洪玉成、 施梁春枝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