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天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好川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楊顯鈴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尚好川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