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任民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英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