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任民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英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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