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朱武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裕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