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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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