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周斧金 (原名: 周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送達郵資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先按掛號付回執郵資20份計算,多退少補)。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產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最新之財產查詢清單,及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詳細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債權債務之金額)及依照破產程序得以受償之金額、計算方法。
如有欠繳稅捐,應將所欠稅捐種類名稱、稅額、管轄之稅捐機關列入上開債權人清冊內。
五、應按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及上開補正資料附件等之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