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龍門施 即原告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林婉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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