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貴銘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