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上訴人 張家棟 被上訴人 楊文棋
羅朱 陳貞梅 張双印 張宗朝 周依震 張景德 張正坤 張黃嬌妹 張建國 張勝凱 張頌胤 張頌濬 張鈺樺 張婉琳 張婉娟 楊李雪 張捷瑩 楊和雄 張志超 張志佑 上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