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號抗告人 邱林秀雲 上列抗告人與 吳明桐 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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