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臻 上列聲請人與 趙捷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捷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買賣契約確定成立且有效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係爭貨品價金為新臺幣16,000元之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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