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原告 張翠秀 被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錫福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依同法第178條規定,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7年2月1日
變更為王錫福,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本件判決於107年4月16日送達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後,被告於107年4月27日提起上訴,然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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