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7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普通股│1│122│├──┼────────────┼─────────┼────┼───┼───┤│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普通股│1│74│├──┼────────────┼─────────┼────┼───┼───┤│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普通股│1│203│├──┼────────────┼─────────┼────┼───┼───┤│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1│239│├──┼────────────┼─────────┼────┼───┼───┤│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177│├──┼────────────┼─────────┼────┼───┼───┤│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普通股│1│65│├──┼────────────┼─────────┼────┼───┼───┤│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普通股│1│212│├──┼────────────┼─────────┼────┼───┼───┤│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210│├──┼────────────┼─────────┼────┼───┼───┤│00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普通股│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