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肆顆(驗餘總毛重壹點壹貳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PMA、MDEA成分之橘色藥錠貳顆(驗餘總毛重零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更正:「由友人將含有上開列管毒品之藥丸寄放於皮夾中而持有之」為「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將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四顆(驗餘總毛重一‧一二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PMA、MDEA成分之橘色藥錠二顆(驗餘總毛重○‧七○公克)交由甲○○置於皮夾中暫時保管,渠等遂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共同持有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PMA、MDE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未久、數量非多,其行為之危害性不大,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藥錠六顆(保管字號:九十八年度紅字第二二八號),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藍色藥錠四顆(總毛重一‧一六公克,隨機選取藥錠二顆,各取○‧○二公克化驗,餘一‧一二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橘色藥錠二顆(總毛重○‧七二公克,隨機選取藥錠一顆,取○‧○二公克化驗,餘○‧七○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PMA、MDEA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四○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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