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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