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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