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田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86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自民國98年6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
至98年11月止,共積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236,055元,
嗣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僅陸續清償80,000元,至今尚積欠
156,055元均未清償,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
、訂購單、送貨單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